(2012)成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忠亮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942号罪犯何忠亮,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理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成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忠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何忠亮的判决。刑期止于2016年5月30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3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忠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1分。以上事实,有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忠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胡开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巍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