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雁与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雁,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陈雁。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33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蒋茶梅。原告陈雁诉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雁诉称:原告自2011年7月1日进入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即煌家食府)工作,现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资10000元未付。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萧劳仲不字(2011)第125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雁工资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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