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崔清沼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4号原告崔清沼。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负责人梁威,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法宝代表人蒋洁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崔清沼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0元,由原告崔清沼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萍(兼)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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