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章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义蓬镇等地回收卷烟后出售给他人。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6月,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义蓬镇等地回收卷烟后,将回收的卷烟以1463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2010年7月,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义蓬镇等地回收卷烟后,将回收的卷烟以1156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3.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义蓬镇等地回收卷烟后被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回收的卷烟84条,后在其家中查获回收后用于出售的卷烟162条,共计价值52000余元(章某家中查获的卷烟中为董力强代购的5条硬阳光利群卷烟未计算在内)。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福田、俞仁校、朱钊华、金益、胡凤美、董力强、沈幼芬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章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王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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