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与宝德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宝德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组织机构代码:7685154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算山村。法定代表人:乐东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德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63598)。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桃溪园。法定代表人:尤飞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与被告宝德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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