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居宁与高安龙、杨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宁,高安龙,杨丽娜,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张居宁。委托代理人:蔡丹妮。被告:高安龙。委托代理人:蒋伟政(兼被告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娜。被告: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龙。原告张居宁为与被告高安龙、杨丽娜、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居宁的委托代理人蔡丹妮、被告高安龙及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伟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居宁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高安龙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高安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同时,被告德高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及股东会决议,承诺就被告高安龙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400万元款项支付给被告高安龙,借款期间被告高安龙按约支付了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却没有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高安龙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但被告高安龙表示其会尽快返还本金并愿意支付逾期利息。基于被告高安龙支付了逾期利息,原告多次给予其宽限期,但被告高安龙只于2011年7月22日和8月15日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至今仍然拖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另被告高安龙和被告杨丽娜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高安龙拖欠原告借款,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德高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高安龙、杨丽娜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的4倍即24.4%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2、被告德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高安龙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2、担保书、股东会决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德高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权利义务关系。3、银行转账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被告高安龙转账支付400万元的事实。4、结婚证一份,拟证明被告高安龙和被告杨丽娜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高安龙、德高公司共同答辩称:1、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已经归还了2107500元;2、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3、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有,违约金也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为证明其主张,被告高安龙、德高公司向本院提交打款凭证7份,拟证明被告高安龙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8月24日止,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107500元。被告杨丽娜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被告高安龙、德高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高安龙、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于2011年7月22日和8月15日两张共计150万元,无异议,对于其他5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是利息,不是归还的本金。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其所要证明的事项将综合全案案情再作认定。被告杨丽娜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居宁与被告高安龙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被告高安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天,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如未按时还款,被告高安龙应向原告支付每天15000元违约金。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同日,被告德高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及股东会决议,承诺为被告高安龙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400万元款项支付给被告高安龙。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被告高安龙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及银行卡对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给原告2107500元。另查明,被告高安龙与被告杨丽娜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安龙签订的借款协议依法成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高安龙支付了借贷款项,但被告高安龙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未付清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安龙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仅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故被告高安龙分七次汇给原告的2107500元款项应认定为系被告高安龙归还的借款本金,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利息,故本院认定被告高安龙尚余1892500元本金未予归还,而不是原告诉称的250万元。因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调整,本院予以准许,但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德高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合法有效,故被告德高公司应依法对高安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丽娜与被告高安龙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丽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丽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安龙、杨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居宁借款本金1892500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5.85%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安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居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张居宁负担6512元,由被告高安龙、杨丽娜负担202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高安龙、杨丽娜负担。被告杭州德高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高安龙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佳佳(另设附页)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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