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孙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平度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孙怀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南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林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怀成,男,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