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69-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2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2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媛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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