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赵某某与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某,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69-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2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临安碧雪湖××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2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