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姚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姚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该行行长。被告姚超。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饶 弢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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