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梁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振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元,赵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梁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于福元,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东路西大庄。被执行人赵振周(又名赵振州),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马集乡汪庄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6日审结。该案(2010)商梁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且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振周(又名赵振州)银行存款674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胜乐执行员  宋崇超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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