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潮生路511号。法定代表人:罗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前应路1228号精英商务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施百华,该公司院长。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开港,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方苏琴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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