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4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江春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江春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闽0423民督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雁塔新天地A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76531688H。 负责人:谢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蓉,女,该支行职员。 被申请人:江春文,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9××××××××,住福建省清流县长兴街丽珠D幢202室。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称,201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信用卡,2012年4月4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账户额度为60,000元的6228110070301387的信用卡卡,但自2019年7月26日起开始逾期,截止至2019年12月3日止,被申请人尚欠66,845.94元。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6,845.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春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人民币66,845.94元。 申请费490.37元,由被申请人江春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应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烨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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