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赵某、卜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赵某,卜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9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告赵某。被告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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