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赵某、卜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赵某,卜某,张某
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9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告赵某。被告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