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陈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陈万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瑜斓。被告:陈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陈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万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鲁裕泉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