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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