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马某;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