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廖小辉与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廖小辉,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廖小辉。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辉与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辉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小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