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菊花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9号罪犯张菊花,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成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菊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于2007年4月24日止于2022年4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菊花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菊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4分。判处该犯没收财产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菊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菊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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