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邓小青与昌乐县乔官镇刘府村村民委员会、刘延先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青,昌乐县乔官镇刘府村村民委员会,刘延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71号原告邓小青。被告昌乐县乔官镇刘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兵先。被告刘延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青与被告昌乐县乔官镇刘府村民委员会、刘延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81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债权,原告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81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债权(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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