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公新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新纪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公新纪,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灵石县志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捕前住灵石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新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新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公新纪前住灵石县政务大厅办理“金水世家”二期工程申报表审批事宜,因在灵石县国土资源局服务台未能盖上公章,遂产生加盖假公章念头。后被告人公新纪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上盖假章男子(身份不详),去往太原市在申报表审批栏处加盖“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假公章一枚,并签写假的批注意见。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公新纪在办理“上村新区办理土地手续情况说明”的签章事宜时,再次使用相同方式,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灵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假公章一枚,并签写假的批注意见。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公新纪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其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公新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勇、梁某林、郭要、张某军的询问笔录,晋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新纪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公新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公新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公新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燕学军审判员  刘万全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红敏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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