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群辉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73号罪犯张群辉,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1999)内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群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3年3月3日止于2022年9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4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群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群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群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二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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