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萱组织他人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7号罪犯王萱,化名王娜,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5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萱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作出(1997)高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撤消原判,上诉人王萱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6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起于1999年12月19日止于2019年12月18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2004年7月20日、2006年10月8日分别作出(2002)雅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2004)雅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和(2006)雅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对��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3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2010年5月4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467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2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目前,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53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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