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张香红与衣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栖霞市人民法院
栖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香红,衣金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张香红。被告衣金利。原告张香红与被告衣金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栖立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衣金利的鲁FEX1**号轿车查封。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做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英俊驾驶的鲁FEX1**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