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香红与衣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红,衣金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张香红。被告衣金利。原告张香红与被告衣金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栖立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衣金利的鲁FEX1**号轿车查封。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做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英俊驾驶的鲁FEX1**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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