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神延科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延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数字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1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延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杜家堡。法定代表人郭建停,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数字技术学院。住所,西安市东郊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惠鹏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神延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数字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01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刘 学 新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李烨莎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