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刘军与薛更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800号权利人刘军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更利于2012年1月16日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80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让执行员 李养民执行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