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潢刑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潢刑初字第014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厨师,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胡xx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沿潢川县南城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河牛”雕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朱xx在道路南侧发生相撞,造成朱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胡xx弃车逃逸。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负责。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胡xx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沿潢川县南城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河牛”雕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路人朱xx在道路南侧发生相撞,造成朱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胡xx弃车逃逸,后于2011年7月15日投案。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胡xx赔偿朱xx家属经济损失160000元,被害人的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孔xx证言:胡xx是我丈夫。2011年1月27日胡xx骑着我们的两轮踏板摩托车(没有牌照),带着我和小女儿从南城到北城去买衣服,没有买好,胡xx就带着我和女儿从新大桥过来到老一中,沿着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那天天下着中雪,车走到镇河牛附近,从东来了一个车,双方会车,又加着下雪,胡xx没有看清,一下把路南边也是向东行走的中年男子撞倒了,摩托车摔倒了,那个男的当时没有出血,倒在路南边。胡xx的头和脸都出血了。他当时摔晕了,我和女儿也摔倒了,我没有多大伤。我叫救命,旁边的人打110和120。我只顾抢小孩,不知道胡xx事后到哪去治疗去了。我用我原来的手机号码打了一个熟人喻xx的手机,说我们出事故让他到现场去看。喻xx过了一会就来了。我抱着小孩,没有将摩托车骑走就走了,在我走之前警察没有去。我丈夫胡xx咋走的我不了解。我回到南城租的房子。半个小时后,胡xx也回家了。事后也没有报案,腊月二十八我们一家四人回白店过年。我不知道那个被撞的人什么样,也没听别人说过那个人什么时候死了。过了年后正月十二,我丈夫让我带着小女到河北省打工。直到前一段时候胡xx跟我说他想投案,腊月二十四撞的那个人死了,胡xx就与白店派出所的联系投案自首了。(2)证人喻xx证言:孔xx给我打电话说赶快来救命,人撞坏了,让我帮忙打120。我接过电话后10分钟到达事故发生地,去后我看当时有很多围观群众,我看到两个人躺在地上(一个30多岁男的,一个50多岁男的),一辆摩托车在现场停放着。孔xx要我打120,我问她小孩有没有事,他说小孩没有事,让我帮看看地上两个男的有没有事。我往那两个人看,过了两分钟,那个30多岁的男的突然坐了起来,一直说啥事呀,我当时就感觉他撞晕了。南城派出所民警就喊人帮忙把50多岁的男的抬到120车上去,我当时过去帮忙了。我帮忙之后,没有看到孔xx一家。当时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了现场后,我和交警大队的人一起去人民医院看看那个50多岁的男的伤情如何,没有找到,我就回家了。大概11点多时候,孔xx打电话问我是否有事,我说没事,电话就挂了。(3)证人胡一x证言:今年过年,我大儿子胡xx晚上回家后跟我说他年前骑摩托车将别人撞坏了,等过了年出去打工,让我将他在城里租的房子退掉。过了年之后我大儿子胡xx和他妻子带着小女儿进城了,过正月十五的时候也没有回家,不知现在在哪。2、被告人胡xx供述:2011年1月27日夜晚7点多,我骑着银灰色的无牌号踏板摩托车,带着我老婆和女儿。我老婆孔xx搂着我女儿在车后面骑着坐,小孩夹在中间。我们在北城买完衣服后回南城医院附近租房子处。当时我沿沿河由西向东靠路南行驶。下雪了路很滑,我走到镇河牛处迎面过来一辆车,灯很亮,我看不见前方道路的情况,就稍微带点刹车。等这辆车过去的时候,我突然看见前方1米左右有一个人的背影,我赶紧踩刹车,但没刹住,我的车头一下撞到那个人的身体了(具体哪部位记不清了,我当时蒙了,摔倒了,被摔晕了,啥也不知道了)。过一会儿我听到有人对我说我的头摔开了,脸也摔开了,让我赶紧去看。我起来后晕晕的不知咋回事,就回到我在南城租的房子。我回家后我老婆和孩子已经在家了。我躺在床上,后来听我老婆说她在现场的时候打电话给她朋友喻xx,其它也没给谁打过电话。过完年后我听路人说有人在沿河路镇河牛处被车撞死了,我怀疑是我开车撞的。当时听说后心里害怕,家里也没有钱,怕伤者家属和警察找到我了,就在今年的正月十二带着老婆小孩到河北打工去了。我现在想通了,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4、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潢)公(法医)鉴(尸检)字(201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朱xx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附朱xx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5、河南省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潢公交认字(2011)第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雨雪天行驶,未观察清楚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通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6、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86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检验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8、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7月15日,该所民警接到胡xx电话,胡电话中供述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表示愿意投案自首,并告诉民警其所在地址。后该所民警赶赴胡xx所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将被告人胡xx带回潢川。9、被告人胡xx户籍证明在卷。10、死者亲属与被告人胡xx达成的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胡xx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胡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胡xx能够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胡xx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陪审员  朱士云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强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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