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069号自诉人杨某,男,1933年9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农民,家住慈溪市。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东、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胡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农民,家住慈溪市。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亚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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