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国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111号罪犯王国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邢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决定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冀刑四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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