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1年7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吴远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7日,谷城县五山镇下七坪村村民游某某承包的木材加工厂的加工机械因电线接错被烧坏。次日下午3时许,游某某问陈某是谁弄坏时,被告人徐某甲说是陈弄坏的,陈否认后,被告人徐某甲抓住陈的衣领,将陈某拧倒在地。经法医鉴定:陈某左侧肋骨5、6、7处骨折,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与谷城县五山镇下七坪村村民陈某在该村村民闵某承包的木材加工厂务工。同年5月17日,加工机械因电线接错被烧坏。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向厂负责人游某某反映,此事是本厂工人陈某所为。陈否认后,即质问被告人徐某甲,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甲照陈某胸部打一拳后,用左手抓住陈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后被他人劝阻。2011年5月26日,陈某经石花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5、6、7处骨折。陈某受伤后在本村卫生室及石花中心卫生院就诊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左侧肋骨5、6、7处骨折,属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徐某甲一次性赔偿给陈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以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1、被害人陈某证实,我和徐某甲在本村木材加工厂打工。2011年5月17日,该厂加工机械被烧坏。次日下午3时许,厂负责人游某某对我说,徐某甲说那电线是你接错烧的。我否认后,徐就骂我,接着朝我胸部打一拳后,抓住我衣领将我摔倒在地。被游某、闵某拉开,后到石花卫生院拍片检查,才发现左侧肋骨5、6、7处骨折。2、证人闵某证实,2011年5月17日,我承包的厂机械被烧后,游某某厂长查原因时,徐某甲就说是陈某搞的。陈否认并找到徐某甲,徐就朝陈某胸部打一拳,然后又抓住陈的衣领,将陈某摔倒在地,我和游某将他们拉开。3、证人游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闵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郑某证实,我是徐某甲的妻子。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工棚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出来见陈某倒在地上,并和徐某甲的手抓在一起,闵某、游某某在拉他们俩,我上前将二人的手掰开后就没厮打了,当时陈某的脸上有一点血,我还借200元给了陈某让他看伤。5、证人王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郑某证实的内容一致。6、证人游某证实,2011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本村的陈某到我开设的卫生室,我看到他脸上有点血迹,就问他咋回事,他说在闵某的厂里被十堰一娃子打了,脸上也不知咋划伤的,我建议他到医院拍片检查。之后陈某在我诊所连续打了5天的消炎针。7、证人杨某证实,我是陈某之妻。2011年5月18日晚,陈某说胸脯子疼,出不来气。约过了几天,陈某到医院拍片检查,才知道胸脯子肋骨断了三根。8、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谷)鉴(法)字(2011)第19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陈某左第5、6、7肋骨骨折,属轻伤。9、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0、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合琴审判员  杨汉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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