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4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吕得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扈某某,女,汉族,现在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舒彬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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