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藁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武某1、张某等与武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藁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1;张某;武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藁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武某1,男,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原告张某,女,1945年4月6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被告武某2,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被告武某3,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藁城市,系武某3之妻。 被告武某4,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1、张某诉被告武某2、武某3等二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1、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某2之妻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 二、冻结被告武某3之妻韩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晶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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