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4号申请人: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51868-9)。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兴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长锁,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姜堰市。申请人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2591216的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17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平县联兴金属网厂、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安平县联兴金属网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星光特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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