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卢玉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玉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4号罪犯卢玉岭。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港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玉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8年8月,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0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玉岭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自2004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玉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玉岭于2005年1月25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09年1月4日,获积极分子奖励;2009年7月28日,获表扬奖励;2010年1月12日,获积极分子奖励;2010年8月9日,获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7月13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玉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玉岭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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