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杜先蓉贩卖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00号罪犯杜先蓉,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广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先蓉犯贩卖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起于2009年3月16日止于2013年3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先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标准考核分73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该犯系HIV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先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先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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