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长林与王军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张长林,男,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军荣,男,约四十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王军荣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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