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红杰与操某某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杰,操某某,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王丰宝,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潘家才,芜湖盛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陈红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张信贤,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理人:葛伦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蔡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小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丰宝,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邢厚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才,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盛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伍克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杰诉被告操某某、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王丰宝、芜湖市恒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潘家才、芜湖盛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操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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