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9-12-26
张树雷与杨占恩、赵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张树雷;杨占恩;赵合生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957号原告张树雷,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占恩,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聊城市政法委职工,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仲强,男,1976年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薜立山,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被告赵合生,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东阿县姜楼镇联校教师,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朱士训,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雷诉被告杨占恩、赵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张树雷负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