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
执行案件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727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727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承担465875.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