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林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199号罪犯张林,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9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于2011年9月2日,明知同村地里劳动的61老人宋某智障,而将其强奸,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短刑犯,表现一般,决定如下:对罪犯张林不予假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