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1号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晓永。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松。委托代理人:傅见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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