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明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江门市明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伟强,吴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073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195号104室。法定代表人林洁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鉴铭,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君,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明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环路白沙西朗山29车间。法定代表人吴伟强。被告吴伟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吴永强,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明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伟强、吴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1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昌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罗虹毅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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