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某、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以抵押获利为目的,和方某、汤某到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利用汤某的身份资料,向浙江车友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本田雅阁HG7203AB型汽车(车牌号浙A×××××)一辆,价值人民币173800元。同月4日,被告人李明及方某即将该本田雅阁HG7203AB型汽车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所得款项均用向赌场内参赌人员出借高利贷牟利。案发后,赃物本田雅阁HG7203AB型汽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车友汽车租赁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商某,王某、张某、方某、汤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授权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汽车资料、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GPS定位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