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吴甲、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吴甲,陈乙,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373号原告:陈甲。被告:吴甲。被告:陈乙。被告:吴乙。原告陈甲诉被告吴甲、陈乙、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陈乙、吴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起诉称:2009年9月15日,被告吴甲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甲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被告陈乙、吴乙自愿为被告向原告陈甲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三被告当场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甲偿还原告陈甲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0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乙、吴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陈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三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用于证明被告吴甲由被告陈乙、吴乙担保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吴甲、陈乙、吴乙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15日,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0%计算,为此,被告吴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吴乙、陈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但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该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三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吴甲向原告陈甲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甲要求被告吴甲偿还借款15万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陈乙、吴乙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乙、吴乙应对被告吴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甲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0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陈乙、吴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乙、吴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吴甲、陈乙、吴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院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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