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唐金增、李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清县人民法院
德清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唐金增,李会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知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祥。委托代理人叶青。委托代理人茹秋坤。被告唐金增。被告李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增、被告李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莫剑青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