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胡根乔与张岳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执行案件
胡根乔,张岳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胡根乔,农民。被执行人:张岳庆,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36号胡根乔诉张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岳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岳庆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根乔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351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