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士喜、刘某故意杀人、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喜,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六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士喜,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2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7月20日被抓获,2011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1957年2月16日,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文盲,农民,住霍邱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7月20日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6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士喜犯故意杀人罪、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士喜及其辩护人李才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士喜因其母亲李某1治病问题与舅李某6、表哥李某2才发生争吵殴斗,其姐郑某2、郑某4、姑郑某1上去劝阻制止,郑士喜从停在院内手扶拖拉机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尖刀将郑某2、郑某1、李某2捅伤后逃走,郑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2脾脏破裂,大量出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李某2左颈肩部及左肾区损伤行行左肾手术切除术,构成重伤;郑某1左颞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1年7月17日,郑士喜携带妻、子从山西晋城潜逃回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7月19日晚,郑士喜一家藏匿于刘某家中,刘某明知郑士喜是杀人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士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士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窝藏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郑士喜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认定郑士喜构成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并提出郑士喜捅人的刀子不是事先准备好的,捅刺郑某2也不是有意选择的致命部位,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郑士喜的近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伤,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建议对郑士喜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士喜之母李某1育有子女7人;李某1与其二子郑士喜共同生活。后李某1患胆结石,无子女愿意出钱给其治疗。2002年2月7日上午,郑士喜娘舅李某6及表兄李某2认为郑士喜应该给李某1治病,不满郑士喜拖延给其母治疗,在郑士喜屋里对其殴打。郑士喜恼怒从其院内手扶拖拉机的工具箱内摸出一把尖刀,其姐郑某2见状上去抱住郑士喜被其朝左腋下部捅一刀;尔后,郑士喜又持刀捅伤李某2、郑某1。郑某2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1、郑某2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李某2左肾被切除,构成重伤;3、郑某1左颞部创口,构成轻微伤。郑士喜作案后潜逃至山西晋城藏匿。2011年7月17日,郑士喜携带妻、子从山西晋城潜回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街道妻姐徐某1家。7月19日晚,郑士喜一家又前往霍邱县范桥乡范桥村其大连襟刘某家,刘某明知郑士喜是杀人逃犯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食宿;次日中午,公安机关在刘某家将郑士喜抓获。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李某4、李某5与被告人郑士喜近亲属于2012年1月6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10万6千元的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兑付,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载明: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冯井乡白庙村小巷队郑士喜家。二、鉴定结论1、霍邱县公安局(2002)公法医第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郑某2左腋后部9-10肋间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胸腔,符合锐器形成。结论:郑某2脾脏破裂,大量出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霍邱县公安局(2002)公法医第1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载明:李某2左颈、肩部3cm横型创口,左肾区斜型创口长4cm,左肾贯穿伤,行手术切除。结论:李某2构成重伤。3、霍邱县公安局(2002)技医字第1795号法医检验报告载明:郑某2(宏)兰左颞部6cm纵行创口,缝8针,边缘整齐。结论:构成轻微伤。三、书证1、霍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载明:1、2002年2月7日上午,霍邱县冯井镇猫台村村民郑士喜因家庭琐事与舅李某6、老表李某2才发生争吵、斗殴,其姐郑某2上前制止,郑士喜持尖刀捅死郑某2、捅伤李某2才及郑某1后逃走。2、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士喜、被告人刘某身份的基本情况。3、霍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郑士喜2011年7月20日12时05分在刘某家中将郑士喜抓获。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陈述:农历腊月二十五(2002年2月6日)夜里12点左右,郑士喜开着手扶拖拉机到我家找我伯(爸)李某6,他说母亲(李某1)服毒了,叫我爸去看看。次日早上,我、我爸和郑士喜一起到了白庙街道郑士喜家。在郑士喜家吃的早饭。饭后,郑士喜到白庙街道卖苹果,我姑李某1病在床上没人问事,我爸叫我上街把郑士喜找回来,当时郑士喜老姑郑某1也在场,我们都埋怨郑士喜,让他给他妈治病,郑士喜讲他妈死就死了,不问他妈事。我说:“老表,你去找个医生给俺姑挂挂水,吃点药,”。郑士喜说:“要找医生你找,我不管”,我就朝郑士喜脸打了一巴掌,他就到院子里拖拉机工具箱拿一把尖刀,我看他拿刀就屋往外跑,被他院中堆放的沙子绊倒了,他照我后背捅了一刀,又照我颈部捅了一刀,我就昏死过去了。2、被害人郑某1陈述:昨晚(2002年2月6日)我到李某1家,李某1讲其有心脏病、胆结石,儿子郑士喜不给开刀,就吃了4瓶药,过一会儿就不能讲话了。今天早上我又到李某1家,李某6和“龙子(李某2)”要将李某1抬到郑士喜家,郑士喜不愿意,就从堂屋门口篮子里拿一把杀猪刀朝“龙子”身上捅,“龙子”被捅在地上躺着,我刚进院门,郑士喜就朝我头砍一刀,我被砍倒在地,我爬起来见郑某2也躺在地上,全身是血。五、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2证言:昨天晚上郑士喜母亲李某1服排石丸,我二连襟李某7堂和他女儿到我家讲母亲服毒快死了,我和郑某4去了李某1家,看见李某1正睡在床上,她女儿郑士霞和郑某1在场,李某7宝找医生问吃排石丸可有事?医生讲没事,可能要闹一阵子。今天(2002年2月7日)在郑士喜家,郑士喜舅李某6和他老表李某2发(才)叙如何给李某1治病的事情,大约二三分钟时间,郑士喜和他舅舅及老表吵起来了,李某6打了他。郑某4、郑某2、李某8上去拉架,抱住郑士喜不让打,郑士喜挣脱郑某4、郑某2,到院子里手扶拖拉机上面,从工具箱盒子里抽出一把长刀。郑某2上去拽住郑士喜衣服制止他,他照郑某2肋部捅一刀,郑某2喊:“哎哟我的妈哟,我不行了”。我和李某3宝喊“赶快跑”,我往西跑二三米远,这时李某2发(才)喊“快把我送医院,我被郑士喜捅了两刀,不行了”,郑某2背部都是血,我把郑某2背到白庙医院。打110报警后,又把李某2(才)抬到白庙医院抢救,到了白庙医院后,郑某2已经死了。2、证人李某9证言:今天(2002年2月7日)上午,郑士喜将郑某2捅死了,并将郑某1、李某1、李某6儿子三人捅伤了。3、证人张某4(白庙卫生院医生)证言:今天来医院抢救的,一个叫郑某2死了;男的叫李某2(才)伤在后背左肋。4、证人李某1(郑士喜母亲)证言:我得了胆结石,没人问我事,昨天晚上我喝了药,不想活了。后来郑某1进来了,接着郑某1就去找我二女儿郑士侠,郑士侠又去找郑某4、郑某2,他们进了我屋都哭了。5、证人郑某3证言:我妈有胆结石,没人给她看病。我舅李某6、老表李某2(才)和郑士喜吵起来,我舅打了郑士喜耳光子,郑士喜恼了,把老表“大龙”捅坏了,在医院我看到我小姐(郑某2)也被捅坏了。6、证人李某10证言:俺岳母李某1病了,郑士喜不给她治(疗),不想活了,喝药自杀。今天(2002年2月7日)上午五六点钟,我夫妻俩过来看俺岳母;后不知怎么搞的郑士喜和他老表李某2花(才)在堂屋吵起来,然后打起来,我家属(郑某2)、郑某4去拉,郑士喜从院子里手扶机工具箱内拿出一把刀,俺家属从郑士喜身后拉他衣服,郑士喜用刀尖朝后捅郑某2右肋部一刀,然后又拿刀捅李某2(才),当时郑某1上去拉,也被捅伤了。我当时看见家属讲自己不行了,赶忙将家属背到白庙医院,医院没抢救过来死了。7、证人郑某4证言:俺妈得的胆结石,我二弟郑士喜不给她治(疗),他想叫我们姊妹四个出手术钱。今天上午,俺老表、俺舅问郑士喜是否给妈治病,郑士喜讲老娘装病。郑士喜跟俺舅吵,后打起来,我头看见俺弟(郑士喜)从院子里手扶机工具箱内拿了一把尖刀,俺妹(郑某2)上去拉架,去搂郑士喜,郑士喜反手捅俺妹一刀,俺妹当时捂着肚子就讲不行了。8、证人李某6证言:因我姐李某1服毒了,2月6日夜里二三点钟,我外甥郑士喜开手扶拖拉机到周集李郢孜找我,我们三人一阵到了冯井白庙街道郑士喜家。我和李某2认为郑士喜不给他妈治病,比较生气。郑某1讲:“把郑士喜妈抬到他堂屋”,在屋里就吵起来,郑士喜跑到院子手扶机工具箱里拿出一把杀猪刀,屋里人都朝外跑,他先照郑某2身上捅一刀,又照我儿子李某2身上捅了二刀,又照他姑郑某1头上捅了一刀,后就带刀跑了。9、证人徐某2证言:郑士喜一家四口就在俺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中午,警察就到俺家将郑士喜抓住了。10、证人王某证言:晚上,我妈叫我丈夫陈某2开车送郑士喜一家四口到我大姨徐某2家,第二天上午,我小姨夫就被警察抓了。11、证人陈某2证言:晚上8点钟左右,其开车将郑士喜一家送到范桥徐某2家。12、证人徐某3(郑士喜妻子)证言:7月17日晚,在徐某1家吃过饭,徐某1找他女婿“勇子”开车把我们一家四口送到徐某2家的。第二天中午,郑士喜就被警察抓住了。13、证言徐某1证言:7月的一天晚上,我妹徐某3敲门,她说这次郑士喜准备回来投案的。在投案之前想见见亲人。第三天晚上,我让女婿“勇子”开车把郑士喜一家送到范桥徐某2家去的。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郑士喜供述:我从小到大,母亲李某1一直不大喜欢我,父亲去世以后,母亲就与我在一起生活,她年轻时候患过肺结核病,身体一直不好,天天让我帮她买药治病,经常为一些小事生气。直到2002农历12月25日夜11点左右,俺老姑跟我讲母亲喝药了,我进母亲屋里一看,母亲正躺在床上,并没有喝药,屋里大米撒了一地。我就开手扶拖拉机到周集新圩找俺大舅李某6(音),让俺舅去看看,然后大舅和表哥“大龙”就坐我车子到白庙街道我家中。俺舅在母亲屋里和她叙话。第二天早上,我到白庙街上卖苹果去了。大约9点钟左右,“大龙”到街上找我,让我回家叙话,我进屋后,发现俺老姑、俺大舅(李某6)三姐郑某4、小姐郑某2都在堂屋站着,接着俺“大龙”就骂我是孬货,让我帮俺母亲抓紧弄去瞧(看)病,大舅就接过话来:“你这个赖货,我打你个东西”,俺老姑也讲:“都来给我打”。俺表哥(李某2)就上来用耳巴子朝我脸扇,我两个姐、大舅、老姑也都上来用拳头耳巴子打我,我就往院子里跑,他们也都撵出来了,我从手扶拖拉机的工具箱里摸把刀拿在手里,我讲:“谁来,我就捅死谁”,俺小姐(郑某2)就从我身后上来把我抱住了,我回手一刀捅俺小姐一刀,接着就往外跑,这时”大龙”上来拦住不让我走。我就拿刀胡乱捅,也不知捅到他哪儿了,把他捅睡(倒)地上了。就坐车到了太和县俺老岳父家,晚上俺岳父给俺老婆三四百块钱,然后俺一家三口人就坐车到山西晋城。之后就一直躲在晋城了。当时捅人尖刀有一尺长,约5、6厘米宽,铁把子,被我丢在高塘的大河里了。(2011年)7月17号上午,俺一家4口从晋城坐客车到阜阳、到南照,从南照租车到白庙,当晚就住在徐某1家。7月19日晚,徐某1女婿“勇子”开车把我一家送到范桥徐某2家中。第二天中午就被抓获了。(2)被告人刘某供述:大约是在十来年前我就知道郑士喜杀人了。昨天晚上,大约七八点钟左右,我连襟郑士喜及其老婆、两个孩子到我家,我就让他们在我家的前屋里睡的。上午我就出去干活了,我中午回来后就喊他家四口人起来吃饭,正在喝酒你们警察就来了,把郑士喜逮住了。针对被告人郑士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郑士喜持尖刀对郑某2左腋后部捅刺深达胸腔,根据郑士喜使用的凶器危险程度及捅刺的部位及力度和造成的后果判断,郑士喜对郑某2死亡显系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郑士喜的辩护人提出郑士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其提出郑士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士喜未能及时处理好母亲看病问题,引起亲属们的不满,在发生冲突时,又不冷静,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明知其连襟郑士喜犯有杀人罪,而为其提供住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士喜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亲属间琐事纠纷引发及被告人郑士喜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因此,对郑士喜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庭审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刘某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士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家利审判员  何国玲审判员  王成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