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金保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保,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杨金保。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吴松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杨金保诉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全民一初字第010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滁民一终字第0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金保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杨金保负担;管辖权异议诉讼费80元,由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孟祥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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