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郁光雷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光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01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光雷,男,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郁光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吴刑二初字第04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郁光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郁光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郁光雷于2011年9月2日1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村后村港南96号207室被害人姚岗租住处,窃得黑色三星牌R429-DS05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329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姚岗的报案陈述笔录和提供的电脑购置发票,被告人郁光雷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照片,���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相关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郁光雷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郁光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郁光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郁光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郁光雷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三百二十九元给被害人姚岗。上诉人郁光雷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上诉人郁光雷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郁光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郁光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郁光雷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郁光雷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斌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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