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中琼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中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17号罪犯罗中琼,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中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中琼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552号刑事判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中琼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8年6月10日止于2027年6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2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5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中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中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中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五年三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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