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张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磐石市人民法院
磐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尹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