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湾指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湾指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住所地:南昌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国际中学,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郑韶春,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被执行人:黄树辉,男,汉族,广东省揭阳人,196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洪中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又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洪中执交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统计有误,在进贤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客户存入的业务保证金的冻结时,遗漏了两位客户,要求本院在继续执行本案时对两位客户林春晓、江燕的业务保证金解除冻结。经审查,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14日、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后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所冻结的银行存款是该公司与三家银行合作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客户存入的业务保证金,而非公司自有资金的异议成立,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2011)进指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以上三家银行开户的涉及241名汽车消费个人贷款客户406.0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仍有两位客户的业务保证金未能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异议已经作出了审查结果,并解除了对所有客户业务保证金的冻结,此两位客户未能解除冻结系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计失误造成,应该给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20×××17帐户和19×××19账户中林春晓(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175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72×××01帐户江燕(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126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妍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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